[摘要] 为了加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1)7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的通知
为了加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1)7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一)高层住宅(含小高层、设置电梯的多层)102元/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含别墅)83元/平方米;(三)地下车位、车库136元/平方米。
二、本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12月1日前交付使用的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按原标准实行。
三、新标准执行后,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收取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商品住宅的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直接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其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程序另行制定公布。
四、2017年12月1日前,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将已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其开立的维修资金管理专户,未交的,将对开发建设单位采取提出警告、停办相关房产手续、处罚及依法立案等处理措施。
五、欢迎广大业主进行监督,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319-2255506(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稽查大队)
咨询电话:0319-2250880(邢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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